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於七日召開的七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台中市違章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即將發布實施。
辦法中規定:違章建築補辦建築執照,係以程序違建即未申領建築執照部分,符合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始得申請補發建造執照,實質違章建築物不得發給建造執照。
申請補辦建築執照應於接獲市府工務局補辦手續通知之日起,卅日內檢具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及1.已施作部分之施工報告書,2.已完成部分之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向工務局提出申請。
經市府工務局認定為違章建築物,但已依規定申請補辦建築執照者,得暫不依違章建築物拆除規定程序辦理,不過申請補辦建築執照,經市府工務局認定為實質違建或申請被駁回者不在此限。(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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