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政府於七日上午召開的七月份市務會議中,原則通過「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有關文字內容方面,將由交通、法制兩單位再作修正,然後發布實施。
上一辦法規定所稱之旅館,係指觀光旅館及國際觀光旅館以外之旅館。
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1.客房廿間以上,每間面積不得小於八平方公尺,2.旅客出入口之樓層應設置門廳及旅客接待處,3.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取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4.申請設置之基地面前已開闢之道路應在十公尺以上。
申請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者,應檢具以下書件向市府提出:1.申請書,2.建築設計圖說並包括位置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3.建築物為新建者並應檢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非自有者應加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4.原作旅館用途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應備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非自有者應附建築物使用同意書,以上之謄本、證明、指定或指示圖並以最近八個月內取得者為限。
旅館基地跨越商業或旅館區者,得合併申請。
都市計畫住宅區申請設置旅館,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展延,經市府核准者得展延一次,期間最長為六個月。(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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