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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管理違規廣告物 七月勸導十月起拆除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改善台中市建築基地違規樹立廣告物及建築招牌廣告物計畫」,七月已開始展開勸導,八月一日起查報,十月一日起執行拆除。


  主辦單位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表示,依照規定建築基地內違規廣告物等由工務局管理,道路兩側部分由建設局辦理,建築基地內違規廣告物視違規程度分別張貼紅、黃、綠色標章,其規定如下:


  紅色標章:係指屋頂樹立廣告物高度超過九公尺,或空地樹立廣告物超過十五公尺,或內容違反善良風俗,或覆蓋依規定應留設之開口,或已毀朽突出建築線,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或該地區應列入都市設計地區者,該項廣告物應自查報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者強制執行拆除。


  黃色標章:為正面招牌突出外牆,超過五十公分或上端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或下端距離地面低於三公尺,或低於騎樓上方樑底緣,或屋頂樹立廣告物高度超過三公尺,倒懸式招牌距離地面低於三公尺,空地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六公尺,騎樓柱面設置之廣告物厚度超過十五公分,以上廣告物應於查報通知之日起卅日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者強制執行拆除。


  綠色標章:指未具以上兩類情形之廣告物,如發現有危害公共安全,始依紅色標章處理。


    建築基地違規廣告物採取階段性執行順序:第一階段為台中港路(交流道至五權路)、五權西路(交流道至五權路)、大雅路(文心路至五權路)於八月一日起查報,十月一日起拆除,然後依次展開第二、三階段。第二階段為中正路、文心路、忠明(南)路、崇德路、北屯路、向上路及美村路(範圍另定),其他路段列為第三階段辦理,中清路列為專案執行區域,如未能爭取中央道路景觀改善計畫經費時,再適時調整其執行階段。(7/10*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3-07-10
  • 點閱次數: 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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