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社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照顧中低收入老人,將進行中低收入老人住宅修繕補助。凡是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的中低收入戶,都可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每戶最高補助十萬元。
這項補助的對象是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列冊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二點五倍者。補助金額是以維護老人生活安全為原則,補助改善其自有或租借住屋之防水衛浴、廚房、臥室、排水等硬體設備。每戶最高補助十萬元,三年內不得重覆申請。
符合資格者皆可備妥相關證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自有房屋應備證件包括:1.身份證影本、全戶戶籍謄本。2.低收入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證明。3.建物所有權狀影本。4.修繕工程部份(圖)及工程造價概算書。5.合法房屋證明或原核使用執照及其影本。
租用房屋應備證件:1.身份證影本、全戶戶籍謄本。2.低收入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證明。3.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4.租賃契約書影本(應請里長證明)。5.建物所有權狀影本。6.修繕工程部份(圖)及工程造價概算書。7.合法房屋證明或原核發使用執照及其影本,由區公所審核後送交市政府核發。(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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