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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補助弱勢婦女就業托嬰補助每月四千元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社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協助弱勢婦女兼顧工作跟家庭,凡設籍台中市六個月以上的弱勢婦女家有三歲以下的嬰幼兒,因為就業或參加公辦委託的職業訓練,而需要請保母者,提供每個月四千元的托嬰補助,期限最長六個月,符合資格者請及早申請。 


   台灣婦女的勞動參與率二十年來一直維持在46%左右,比男性勞動參與率的70 %左右,差距甚大。且婦女勞工平均薪資僅為男性66.92%,主要原因與女性的婚姻狀態和須負擔家務之間有緊密的關係,在照顧小孩跟工作之間常使女性在兩難之際選擇離職。


  根據2000年統計,15-64歲之已婚女性,曾經離職之離職率達39.84%,其中因結婚或生育而離職者佔85.2%。社會上普遍認為婦女須承擔家務重任,使婦女在勞動市場中受到某種程度的差別待遇;再者,我國各行業女性平均薪資均較男性為低,尤其婦女如果是就業能力較弱;家庭收入較低者,在考慮托育費用和就業薪資報酬效益後,大都傾向不外出工作。


  為減少社會上較弱勢婦女就業障礙,培訓其就業技能及強化就業服務,以促進就業並提昇就業之穩定性,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針對弱勢婦女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者提供托嬰補助。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92年為8,426元)的二.五倍,因就業或參加公辦或委託之職業訓練有托嬰(0-3歲)需求者,最長以補助六個月為限,每個嬰兒每月補助四千元整。


  符合資格之台中市婦女檢附下列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乙份(二)有證照保姆證書影本暨托嬰證明書或立案幼托機購之繳費證明文件。(三)因就業有托嬰需求者:勞保證明。(四)因參加公辦或委託之職業訓練有托嬰需求者:結訓證明書影本乙份(正本驗畢歸還)。(五)戶籍謄本。(六)九十一年度所得證明。(七)領據。

  

  經審核合格後由社會局核發補助金,符合資格者請儘速申請,諮詢專線:(04)22276516,承辦人:黃麗芬。

(7/29$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發布日期: 2003-07-29
  • 點閱次數: 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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