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教育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在四日召開的八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修訂「台中市國民教育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原辦法第九條有關語文領域之成績應包括:1.本國語文2.鄉土語文3.外國語文,辦法修正後將鄉土語文併入本國語文,僅分為1.本國語文及2.外國語文。
修正後之第九條相關內容為:「本國語文分為國語文及鄉土語文,其中國語文之評量應參酌綱要之能力指標,兼重注音符號的應用、聆聽、說話、識字及寫字、閱讀、作文能力,著重綜合應用能力之評量,鄉土語文可就地區特性選授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其評量宜就聽、說為主,讀、寫作為輔。(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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