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社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修訂「臺中市勞工訴訟及生活補助要點」申請補助資格,該要點係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公告實施,申請補助資格亦自五月一日起生效,但市府勞工局為加強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將申請補助資格追溯至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凡於九十二年度非自願離職勞工均可提出申請。
勞工局表示,凡提供勞務所在地在台中市,且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三年以上,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符合非自願離職之勞工、勞工因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經本府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致權益受損者、未有其他固定工作者、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已設籍台中市六個月以上者均可依上述要點提出申請補助。
所謂非自願離職勞工係指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休業、轉讓、解散、破產、業務緊縮或生產技術調整致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而離職者。勞工應於事由發生後六個月內向本府申請,即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時,於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但「臺中市勞工訴訟及生活補助要點」修訂後,該事由發生期間在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者,其申請補助日期得延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逾期不予受理。勞工局呼籲符合資格之勞工儘速向市府勞工局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權益!(08/06*2)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