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政府為求節約能源,對於某些建築物外殼耗電能量基準,已有所規定,台中市政府對於有關建築物外殼節約能源設計之查核,已公開發包委由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辦理。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中之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類、醫院類、住宿類、學校類及其他類,其總樓地板超過一定面積時,均應對建築物外殼之耗電能量進行設計,其中住宿類、學校類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其餘各類樓地板超過二千平方公尺,均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關於建築物外殼耗電能量基準,因北、中、南部氣候之不同,而分別有所規定,台中市屬於中部氣候區,辦公廳類建築物,每平方公尺每年外殼耗電基準為九十千瓦﹨小時,百貨商場類為二百七十千瓦﹨小時,旅館類為一百廿千瓦﹨小時,醫院類為一百五十五千瓦﹨小時。學校類建築物之屋頂,平均「熱穿透率」應低於一.二瓦平方公尺﹨度,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低於每年每平方公尺二百千瓦﹨小時,住宿類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之計算,應低於百分之十五,外殼不透光部分之平均「熱穿透率」屋頂應低於一.二瓦平方公尺﹨度,外牆應低於三.五瓦平方公尺﹨度,其他類建建築物屋頂平均「熱穿透率」應低於一.五瓦平方公尺﹨度。
由於以上設計過於繁複精密,市府工務局限於人力條件,乃以二百廿五萬元委外辦理審查。(8/15*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