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在一日召開的九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經濟局研提之「改建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放棄補助辦法」。
經濟局長廖德淘表示,台中市甚多市場興建年代已久亟待改建,而若干實際狀況已有改變,如原承租人無意繼續經營之攤舖位,市府又不予補助,承租人又不肯放棄,可能造成安置之困難,亦影響市場改建進度,因此參照台北市之措施訂定前述補助辦法。
補助對象為:1.訂有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或定期繳納使用費之使用人,2.未積欠租金或使用費者,3.市府公告收回之日前已承租或使用該攤舖位連續達三年以上者。
每攤舖位補助費之項目及數額為:1.遷移補助費新台幣十萬元,2.設備補助費每月租金或使用費之十五倍(台中市市市場租金一般偏低,十五個月租金數額不多,一般不過數千元)。(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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