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草案,經法規會通過,將於送請市府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即可發布實施。
此一辦法主要內容為:未領得使用執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
─因興辦公共設施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妨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有迫切民生需要,非供營業用之下列建築物:1.原領有建造執照因故未能得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2.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其他自有合法房屋,有居住事實,並已編釘門牌者。3.為社區安全、民生需要,經區公所核准之守望相助亭。4.其他特殊情形經台中市政府核准者。
主辦單位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表示,依本法發給之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申請接用水電許可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切結書、身分證明及下列文件之一,向市府或區公所辦理:1. 建造執照。2.完納稅捐證明。3.戶口遷入證明。4.繳納水費或電費證明。5.就地整建或修繕證明。6.稅捐單位出具之歸戶財產清單。7.其他相關文件。
使用管理課並強調以上水電之接用,如有供營業使用情形,市府或區公所得撤銷其許可。(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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