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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府完成修正 大坑開發審查要點

台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頃經修正完成,工務局正簽報市長核定公告實施之中。依照新修正之要點,今後對申請開發案件將嚴密把關 ,申請開發山坡地並應依照水土保持及有關規定,加強山坡地安全之維護。   主辦單位工務局都市計畫課長劉應榮,對修正後之上一審查要點說明如左: 大坑風景區係指北屯和平、子、民政、民生、大坑、東山等里及軍功里部分地區,建築物不得超過一O.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建敝率不得大於二O% ,容積率不得大於四O%。 開發為住宅社區者,每戶以四人為標準,提供之必要公共設施用地,以每人七.三平方公尺計算,每人至少擁有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不得開發為建築基地之認定基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有關規定辦理。 有關安全退縮距離及空間採光退縮距離,不得小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之有關規定。 基地開發區水土保持之管理與維護,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書,而有關開挖整地、水保設施、防災措施、施工方式等技術措施,則應依照水土保持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規劃、設計及分析 。 道路開闢應順沿自然地形地貌,設計應依交通部頒布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中之六級路以上道路標準設計,行經陡峭地區,必要時得採用高架方式,陡峭路段應避免路邊停車。 臨接風景區內主要道路兩側之建物應退縮六公尺以上,次要道路退縮四公尺以上,並予美化處理。 上一「審查要點」內容原共卅九條,修正後計為三十四條,除以上主要內容外,多為文字條文之合併及先後次序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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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1998-06-11
  • 點閱次數: 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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