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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期公設土地費用 改列為非共同負擔

台中市政府今(十六)日召開八十七年第三次重劃委員會議,會中討論十期市地重劃擬將零售市場、停車場及文中用地,計約七、一公頃公設土地改列為非共同負擔,經與會委員慎重討論,同意照案通過。   地政科提案說明表示,十期市地重劃經核算後,用地負擔比例為百分之四二 .七,費用負擔為百分之四.五四,合計總負擔為百分之四七.二四,超過百分之四十五之上限,如不能降低重劃負擔,則需重新辦理意願調查,始能繼續辦理重劃工作,執行上有實際困難,因此才會提案將原列共同負擔之零售市場、停車場、文中用地改列非共同負擔,以降低重劃負擔比例。   財政局長林顯傾則認為,上述用地列為非共同負擔,未來要開發時必造成市庫負擔,所以一再希望地政科長承諾日後要買土地時,平均地權基金需負擔一半 ,地政科長則認為日後重劃區的虧損或開發公共設施,將全數由平均地權基金負擔,不會造成市庫的負擔。   最後結論雖同意依地政科提案通過,但仍加上財政局長所提公有地優先抵充文中用地之但書,全案方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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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8-06-16
  • 點閱次數: 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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