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臺中市政府工務局為解決目前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於合法接水接電,以避免私自轉接水、電,造成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問題,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草案)」,該辦法經市府法規會審議通過,將於近期內完成法定程序後公布實施。
依該辦法規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之許可:
一、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二、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有迫切民生需要非供營業用之下列建築物:
(一)原領有建造執照,因故未能領得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者。
(二)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其他自有合法房屋,有居住事實並已編釘門牌者。
(三)為社區安全民生需要經區公所核准之守望相助亭。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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