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頃訂頒「台中市園道管理要點」,定七月一日起實施,借用園道者須繳納保證金及使用費,且須遵照各項使用規定,每年二至四月為草皮場地養護期,不供借用。 園道管理要點中規定:借用園道者應於使用前十日,以書面向建設局農林課申請辦理借用手續,每次申請最多以三日為限。 保證金之收取為:硬舖面場地(如假日廣場、藝術、文化園地)新台幣三萬元草皮場地(如市民廣場)新台幣五萬元。 使用費之收取為:硬舖面場地,假日廣場每日七千元,藝術、文化園地每日三千元草皮場地每日一萬五千元。以上如為政府機關及學校借用,則僅收保證金不收使用費(但如為園遊會,仍需繳納使用費),借用單位如因故需改期者 ,應於三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 借用園道應遵守之事項為:不得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借用期滿後,須於六小時內清除場內器物及垃圾嚴禁車輛進入場內禁止設置廣告物或招牌借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接受市府管理人員之監督及指導。如違反以上規定,市府得隨時停止借用並沒入保證金,如有損壞設施或植栽,應於三日內負責修復或賠償,如未修復,市府得自行修復並自保證金內扣除修復金額。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申請借用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均不得異議:違反政府法令或為有關單位禁止者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營利行為者活動性質有損害園道設施或植栽之虞者婚喪喜慶等各項類似活動(含烹、煮、烤食物等)各項球類活動活動(含集會及遊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違反遵守事項有案者。 因重大事件(如中央機關徵用場地)或借用單位因故改期,致撞期而無法借用場地,市府無息退還保證金及使用費,但已使用之日仍應繳納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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