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市府定七月一日起 實施園道管理要點

台中市政府頃訂頒「台中市園道管理要點」,定七月一日起實施,借用園道者須繳納保證金及使用費,且須遵照各項使用規定,每年二至四月為草皮場地養護期,不供借用。   園道管理要點中規定:借用園道者應於使用前十日,以書面向建設局農林課申請辦理借用手續,每次申請最多以三日為限。   保證金之收取為:硬舖面場地(如假日廣場、藝術、文化園地)新台幣三萬元草皮場地(如市民廣場)新台幣五萬元。   使用費之收取為:硬舖面場地,假日廣場每日七千元,藝術、文化園地每日三千元草皮場地每日一萬五千元。以上如為政府機關及學校借用,則僅收保證金不收使用費(但如為園遊會,仍需繳納使用費),借用單位如因故需改期者 ,應於三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   借用園道應遵守之事項為:不得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借用期滿後,須於六小時內清除場內器物及垃圾嚴禁車輛進入場內禁止設置廣告物或招牌借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接受市府管理人員之監督及指導。如違反以上規定,市府得隨時停止借用並沒入保證金,如有損壞設施或植栽,應於三日內負責修復或賠償,如未修復,市府得自行修復並自保證金內扣除修復金額。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申請借用之機關團體或個人均不得異議:違反政府法令或為有關單位禁止者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營利行為者活動性質有損害園道設施或植栽之虞者婚喪喜慶等各項類似活動(含烹、煮、烤食物等)各項球類活動活動(含集會及遊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違反遵守事項有案者。   因重大事件(如中央機關徵用場地)或借用單位因故改期,致撞期而無法借用場地,市府無息退還保證金及使用費,但已使用之日仍應繳納使用費。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8-06-22
  • 點閱次數: 296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