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省府已頒布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積場設置管理要點。但台中市政府工務局依據民間反映及實際需要仍積極爭取,使砂石加工廠之設置能迅速實現。 依照省府頒布之「台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積場設置管理要點」,對於資源堆積場之在農業區設置可視為公用事業,不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堆積場之平地設置原則上,土地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容量不得少於一萬立方公尺。山坡地不得少於三公頃,容量不得少於三萬立方公尺。 土石資源堆置場經主管機關核可,得具有下列功能,即作為資源暫存、回收轉運處理。但加工處理等並應依照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台中市目前之營建工程剩餘土方資源堆積場,已有「金永春」等約六、七家相繼設立。由於台中市係屬礫石層地質,業者為求資源之能善盡利用,多已設有碎石加工廠。但經濟部依照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認為農業區仍不能准許以上加工廠設置。不久前內政部營建署官員來中實地勘查表示,堆置場附設碎石加工廠等有助於營建工程多餘土石方之有效處理,並可促進資源回收充分予以利用。工務局將積極爭取上級單位支持,使碎石加工廠之設置能早日合法化,以切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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