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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丙南要求補計地價差額 省府駁回

台中市南屯知名人士賴丙南,因所有土地參與第八期市地重劃被規劃為「廣場」及「文小」用地,認為市府辦理重劃前地價評定不當,向省府訴願,經省府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市府另為處分」。但賴丙南要求補計地價差額,市府未准所請,乃再向省府訴願,則經決定「訴願駁回」,本案引起甚多地方人士關切。   賴丙南及賴慶炎前向省府訴願,以其坐落南屯區田心段第1918、1822、1823等號土地,市府於七十五年二月公布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時,擬定「台中市豐樂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草案」(涵蓋第八期市地重劃區),於公展時主計畫編定為「住宅區」。其後復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增設「文小用地」 ,市府在規劃細部計畫之前,將其土地劃為廣場用地後再變更為「文小用地」。認為規劃不當,而評定地價時同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府卻為四種地價區段評估,「住一」、「住二」道路用地,每平方公尺為一萬三千元,廣場、學校則為一萬二千元,使其蒙受損失。訴願人除提起訴願外,並請求監察院調查,當時省府以市府對監察院調查意見所指摘未予處理,對重劃前後地價查估評定要件程序有關資料及說明付諸闕如,僅以監察院調查本事件前曾提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而未准訴願人所請,省府認為訴願人權益保障不無疏略,乃決定原處分撤銷。   其後訴願人要求市府補計地價差額部分(即每平方公尺依一萬三千元計算) ,市府函復歉難照辦。訴願人再向省府訴願,市府答辯指出,第八期市地重劃前地價查估,係依據土地重劃辦法,並參照台灣省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斟酌各種影響地價因素,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相近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考量道路之有路線價、繁榮街道價、重劃後未來發展趨勢等,應較其他公共設施地價為高。而台中市第七至第十一期重劃所評定地價道路用地,均較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高出五百元或一千元,尚難認有不當之處,因此決定訴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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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8-07-08
  • 點閱次數: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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