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加強畜犬管理及防止人畜共同傳染病之發生,頃公告自即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卅日止,辦理八十八年度畜犬登記、註記(植入晶片)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等事宜。 ??上一業務係由家畜疾病防治所主辦,受委託單位為台中市獸醫師公會及與其簽約委託之開業動物醫院。實施要點為: ??─凡出生滿三個月犬隻,其畜主或所有人應於事實發生一週內,向家畜疾病防治所或受託動物醫院辦理「畜養登記」。 ??─畜主或所有人應攜帶畜犬登記證及犬隻,逕向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預防注射及註記(植入晶片),並得與「畜養登記」同時辦理。 ??─經登記、註記及注射狂犬預防之犬隻,均發給證明書及登記牌,並將登記牌掛於犬隻頸部,證明書妥為保存以便稽核。經登記之犬隻,每年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一次。外國進口或由他縣市移入台中市犬隻,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 ??狂犬病預防注射,每頭每次為一百四十元,植入晶片由委託之動物醫院執行 ,依照台中市獸醫師公會訂定之「開業獸醫醫院小動物診療費用標準」辦理,市府並每頭補助一百五十元。 ??市府並表示:為預防狂犬病發生,家畜防疫員得隨時進入畜犬飼養或訓練場所,執行畜犬生體檢查,以及登記及預防注射等情形,畜主或管理人不得拒絕。畜犬因轉讓死亡或其他事故不再飼養,畜主或管理人應於事實發生一週內,向原登記單位或家畜疾病防治所辦理「異動登記」。未依規定登記、註記及未掛牌或注射有效期限已過在戶外之犬隻,一律按棄犬處理,違反以上規定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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