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國宅類
發佈內容: 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四條業經修正,銀行融資部分利息將較前調降,台中市政府工務局住宅課,促貸款戶在今年十二月卅一日前,至承辦銀行修改契約中有關利率調整之規定。
行政院修正國宅貸款辦法第四條主要內容如下:一、國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0.575%計算。二、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9%計算。
工務局住宅課解釋:目前國宅基金提供貸款部分,利率為2.125%,依現行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55%,再加0.575%計算,亦為2.125%,因此主要調整內容為銀行融資部分,目前係由貸款戶與銀行各自分別訂定,辦法修正後,將有統一之標準,貸款戶負擔亦較前減輕。
未於今年十二月卅一日前至承辦銀行修改契約之貸款戶,仍可於九十三年元月一日起,隨時前往銀行辦理,不過契約之簽約日為每年之五月十日,因此未在今年十二月卅一日前辦理修改契約之貸款戶,須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方能按新規定利率予以調整。(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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