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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林肯學校設校問題 外交部認定為必要設施

針對美國林肯學校可否在台中市大坑風景區設校問題台中市政府表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交部日前來函市府明白表示,台中地區設置美僑學校有其必要,並認定為必要之公共設施與公用事業,外僑學校既由外交部認為必要之公共設施與公用事業,並經法令主管機關省政府建設廳函釋,自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准予於風景區設校。   市府指出,雖然外交部及省建設廳表示,林肯美國學校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廿四條規定,得於風景區設校;惟市府工務局對設校建築物仍會要求應符合內政部頒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及消防設備規定,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始能完成合法之程序,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市府已依建築法勒令停止使用並處罰鍰六萬元在案,市府籲業者應盡速辦理以免面臨開學違規使用之情形。   市府表示現行法令體制下地方政府對風景區可否設立外僑學校尚無置可否之著力點。市府認為應落實地方自治法盡速完成「地方制度法」之訂定,地方自治始能落實。   市政府表示日後如有任何類似案件,市府仍絕對採公平之原則,依相同之處理模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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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8-08-07
  • 點閱次數: 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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