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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交旅局針對台中客運勞資糾紛提出報告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交通旅遊局於十七日在市府召開的第五十五次主管會報中提出「台中客運勞資糾紛之省思與對策」報告,對此次勞資糾紛中產業工會部分人士及媒體對「接管台中客運」、「擴大實施所有公車免費搭乘」、「市府是否有成立公車處之必要」等建議,分別有所說明。


  交通旅遊局首先就公路法第卅六條法令是否允許接管台中客運,認為在其他客運業者表達有經營能力,由政府介入顯然並不適宜。公路法第卅六條規定為「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邊彊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台中客運勞資糾紛發生後,資方雖一直採取迴避方式,不願就是否繼續經營表態,但不意味台中客運已無力經營,而勞資糾紛發生,中客營運路線一度停駛,其他客運業者均已表示有接受該公司路線路權之意願,此一情形與公路法第卅六條「…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規定,顯然並不相符。


  擴大實施所有公車免費搭乘部分:九十一年八月市府曾以租車方式,辦理第一階段高潛力公車免費搭乘,半年時間花費計一億元,如全部公車包括一、二階段高潛力公車,仁友及台中客運市內公車,每年租金將高達十六億零六百萬元,此一措施將使市府財政更加困難。


  市府是否有成立公車處之必要部分:以台北市為例,為維持公車處之營運,每年至少須付出六十億元以上之代價,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每年亦虧損達十億元。以最近數據分析,台北市公車處每創造100元營收,即必須支付九十七元人事費用,尚不包括油料等其他成本,就台中市大眾運輸使用比率與所提供之大眾運輸網路觀察,尚足以符合民眾需求,且目前仍有其他客運業者欲進入台中市之公車市場,市府自無另外成立公車處之必要,成立公車處所需經費龐大,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將犧牲其他部門社會福利,對市民整體權益之影響,亟需審慎評估。(11/17*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
  • 發布日期: 2003-11-17
  • 點閱次數: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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