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有效管理建築開發業者銷售房屋,搭建臨時行銷辦公室、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決修正「台中市臨時展演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程序」,將臨時行銷辦公室及廣告物納入管理,並簡化申辦許可流程,兼顧公共安全維護及市容景觀。
修正之「管理作業要點程序」主要內容如下:
─明定應檢附建築基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同意書、安全措施及維護計畫書,並投保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明定每幢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500平方公尺、簷高不超過9公尺、採非防火構造應由境界線退縮2.5公尺。
─明定建築基地外緣起100公尺範圍臨時廣告物得一併申請,不得突出建築線,材質應為堅固不易破碎材料。
─明定應依騎樓或遮簷人行道留設必要之通道,但免經都市設計審議及不受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廣告物之限制。
─明定核可後應於六個月內搭建完成,使用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屆時自行拆除,如繼續使用,得再重新申請。(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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