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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修正「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修正「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增訂多項便民及必要之管理措施,業經內政部核定正式實施,主辦單位工務局在廿四日召開之十一月份市務會議中,對修正重點作下列說明,認為對提昇建築許可案件效率及工地安全維護具有顯著之效益:


  一、配合簽證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現場照片及簡易圍籬免申請規定。


  二、監造人、承造人變更時,應載明工程進度之義務,免附原監造人、承造人之同意文件。


  三、台中市細部計畫地區共卅餘處,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不一,在建築線指示時,應予註明以作為申請人查核依據。


  四、增訂騎樓設置規定,統一騎樓高程,營造無障礙通行環境。


  五、加列經都市設計審議劃設之防火巷納入既成巷道範圍,以便利管道埋設及車輛進出。


  六、增訂借用道路後因故停工逾三個月者,撤銷原許可之規定維持道路通暢。


  七、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施工,應交由審議小組審議,以加強施工安全管理。


  八、增訂開挖地下室後停工之工地得強制回填之規定。


  九、增訂授權由市府制訂違章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之規定。


  十、授權市府制定有使用期限之臨時性建築物申請許可及辦理程序。(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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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3-11-24
  • 點閱次數: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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