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修正「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增訂多項便民及必要之管理措施,業經內政部核定正式實施,主辦單位工務局在廿四日召開之十一月份市務會議中,對修正重點作下列說明,認為對提昇建築許可案件效率及工地安全維護具有顯著之效益:
一、配合簽證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現場照片及簡易圍籬免申請規定。
二、監造人、承造人變更時,應載明工程進度之義務,免附原監造人、承造人之同意文件。
三、台中市細部計畫地區共卅餘處,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不一,在建築線指示時,應予註明以作為申請人查核依據。
四、增訂騎樓設置規定,統一騎樓高程,營造無障礙通行環境。
五、加列經都市設計審議劃設之防火巷納入既成巷道範圍,以便利管道埋設及車輛進出。
六、增訂借用道路後因故停工逾三個月者,撤銷原許可之規定維持道路通暢。
七、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施工,應交由審議小組審議,以加強施工安全管理。
八、增訂開挖地下室後停工之工地得強制回填之規定。
九、增訂授權由市府制訂違章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之規定。
十、授權市府制定有使用期限之臨時性建築物申請許可及辦理程序。(11/24*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