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八十八年度編列公車行駛偏遠服務路線補貼預算作業方式擬變更為每半年由業者請領一次,如交通部補助金額不足,則由市府核實撥補。 市府在八十八年度內編列以上補貼經費為一千五百萬元,請求交通部對等補助共以三千萬元辦理。但依照議會審議該項預算之附帶決議為:本預算金額須與上級補助款同額補貼路線之公車須行駛至八十八年五月底者,預算始得動支 。 業者認為八十八年五月底已接近年度結束,業者須自行墊付虧損,至年度將屆終了,始能領取補貼,負擔過於沈重,同時交通部補貼地方金額另有計算方式 ,未必恰如市府所申請之額度。因此建議變更作業方式擬由業者每半年領取補貼一次,交通部補助如未能足額,則由市府核實撥補。 上一作業方式之變更業經市府市務會議中通過,將提請議會審議於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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