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大眾運輸補貼辦法將予修正,對民營交通事業較為有利。 日前交通部曾邀集有關地方交通主管機關研商「大眾運輸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之修正,該項辦法對於公車行駛偏遠服務路線如營收不足成本,其虧損部分可予以補貼。但業者如違反規定,一年內超過六個「基本處罰金」時,原條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停止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請,亦即超過六個「基本處罰金」,地方主管機關可停辦下一年度該業者所有補貼之申請。 民營交通事業認為上一規定過於嚴苛,將修正為某一路線在同一年度內如被處罰六個「基本處罰金」,地方主管機關得停止該一路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其他未及六個「基本處罰金」之路線仍可申請補貼。 所謂「基本處罰金」之內容為:如發車時刻誤點,逾規定時刻在十分鐘以內者,三次違規為一個「基本處罰金」發車脫班,實際發車時刻超過規定時刻在十分鐘以上者,違規一次即為一個「基本處罰金」漏班即未依規定派車發車 ,違規一次以兩個「基本處罰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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