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松竹路高架橋久未動工,承包廠商要求解約及賠償損失三千萬元,並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市府以承包商要求殊無理由,業已委請律師張豐守為訴訟代理人進行抗辯。 松竹路高架橋興建工程係由文亮營造有限公司以九千七百六十萬元得標,雙方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簽約,如在六個月期間內未能動工,承包廠商可提出解約請求。市府與承包商前已先後進行多次協調,最後一次協調,市府表示文亮公司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九百七十六萬元可予以退還。但松竹路高架橋之興建,市府前已編列預算辦理,因為議會決議必須爭取上級補助,工程款始能動支,市府目前正積極爭取省交通處補助之中,一俟問題解決,文亮公司仍可繳回原退還之履約保證金,繼續承包施工。當時文亮公司表示將召開股東會議研商後再提出答覆,最近文亮公司堅決要求解約,並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市府賠償三千萬元之損失。 市府認為:松竹路高架橋如爭取省府補助即可開工,退還履約保證金後,該公司只須等待一段時間靜候結果,而且松竹路高架橋全部工程價款不過九千七百六十萬元,尚未動工即要求賠償三千萬元,在情、理、法三方面,都不能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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