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六日前建造未實施建築管理之建築物,可憑水電證明申辦建築物第一次登記,但台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認為台電公司在證明文件上加註字句頗有問題,而予以駁回,引起台中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之質疑,台中市各地政事務所認為台電加註意見,無關宏旨仍可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 按台電公司對以上未實施建築管理之建築物,在核發用電證明書上均加蓋「上述參考資料僅係貴戶該址之用電記載情形,並非該房屋起始年限,至於該址建物供電後有無變更,本公司無權管登,故倘需建物證明,請向各有關主管機關申領」之戳章,致一件申領建物測量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案件,在清水地政事務所受理時,該所以台電不予證明用電處所建物之建造起始年限,且裝表供電年月與所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起課日期不一,因此以證件不符而予以駁回。 台中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認為如此將影響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辦,而提出檢討。台中市各地政事務所認為:用電證明之供電日期即可認定當時該建築物業已存在,同時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用電證明僅為證明文件之一,尚須公告十五日徵求異議,無人異議時,始可登記。因此,台電公司用電證明上加註以上字句對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並不發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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