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建設局觀光課表示:有關「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 」之修正內容,省府公文業已到達,條件較修正前放寬。 要點修正後一般旅館應有客房六間以上(原規定為廿間以上),非整棟使用者應設置專用出入口(原規定限整幢或整棟使用),申請設置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但修正後增列面前道路寬度不足者得按規定寬度自行退縮,不過退縮部分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且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基地跨越商業區或住宅區得合併使用。 另一項重要規定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內之建築物現作為旅館使用者,該業者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卅日前,向觀光單位提出申請並辦理用途變更。申請時應檢附之書件為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設計圖說並包括位置圖(比例尺者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使用分區及比例尺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各層平面圖及各向立面比例尺均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住宅區內建築物作為旅館使用者,即日起可依照規定提出申請。 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修正後,甚多業者認為申請變更用途期限已延長至明年十二月,可暫時放鬆心情,但觀光課提醒業者仍應依照規定迅速辦理。 觀光課提醒非合法業者,修正後之「設置要點」中並明文規定「在申請變更用途期間,如違反相關法律行為者,不得以其已申請變更用途為由而免於處分」 。 部分業者以為上一設置要點修正後,即使其所具備之條件仍不符合規定,但仍可苟延至明年十二月為止,觀光課認為此一心態亟應自行檢討修正。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