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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向經濟部提出「輔導工廠重新辦理登記建議方案」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台中市未於今年五月七日以前換證工廠,由於業者不斷有所反映,台中市政府提出「輔導工廠重新辦理登記建議方案」呈請經濟部參採考量予以放寬。


  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所謂「工廠」應到達一定之規模,即廠房面積須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工廠基地面積應在一OO平方公尺以上,使用電力應在三馬力以上,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應於今年五月七日以前完成換證。


  主辦單位經濟局工業課表示,至今年五月七日為止,已達換證標準而未前來換證者,計有二六四家,未達換證標準之工廠計一八二家,另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修理業、倉儲業計廿六家,以上合計共四七二家,依照規定均應予以註銷。但業者提出反映,認為前已完成登記之工廠,不宜因法條之變更而予以註銷登記,若干工廠雖未達公告之一定規模,如肥料銷售,申請銷售證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或經營加工組裝業,送商品檢驗局檢驗,需有工廠登記證,而合法登記工廠直接供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其房屋稅可減半徵收,倘均予註銷登記,將使業者權益受到影響。


  台中市政府提出之「輔導工廠重新辦理登記建議方案」之內容為:


  ─未於今年五月七日以前換證之工廠,且未經公告註銷工廠登記,提出申請換證者,請同意准予重新辦理工廠登記,其工廠登記事項無異動者,得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公告註銷工廠登記,依工廠原登記事項重新申請工廠登記者,除訂有設廠標準者外,得免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繳清規費後,核准其工廠登記。(12/24*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3-12-24
  • 點閱次數: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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