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環保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議會於二十六日審議市府提案,其中「台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草案,議員們意見兩極,最後決議修正為焚化廠每年應由焚化廠發電之售電收入提撥百分之四十作為回饋地方經費,才獲得通過。
台中市議會於二十六日審議「台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草案時,議員們對於此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焚化廠每年應由焚化廠發電之售電收入提撥三千萬元作為回饋地方經費」意見兩極。部份議員認為,原自治條例中明訂由焚化爐發電之售電收入提撥四成盈餘作為回饋地方經費,不該調降成三千萬。
對此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雖然條文內容改為提撥三千萬元,但其實還要再加上約一千八百萬元的房屋稅補助,過去這筆經費是含在回饋金內,現在則改成外加,她強調修正後的條例對南屯區居民的補助反而是增加而非減少。
台中市長胡志強則表示,市府除了每年提撥三千萬元回饋地方外,自治條例也明訂:「另每年編列三百萬元於當地區公所統籌運用,以作為當地區回饋里以外之里運用經費」。因此,三千萬的經費,再加上一千八百萬的房屋稅補助以及補助區公所的三百萬元,明年市府共計將提供五千一百萬元的補助給當地居民。
另一方面,也有多位議員在會中表示,市府編列回饋金應以公平、正義為前提,不僅應照顧南屯區居民的權益,也應考量每位市民的利益,目前市府財政拮据,回饋金卻仍要年年調漲,並不合理,主張應調降回饋金的額度。
大會最後在部分議員的堅持下,決議將自治條例內容修正為,每年提撥焚化廠發電之售電收入百分之四十作為回饋地方經費,但房屋稅不另外補助,大約在十二點十五分獲得大會通過。(1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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