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在申報時必須另外檢附該筆土地使用分區等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處簽請工務局都市計畫課查核,稅捐稽徵處頃向都市計畫課提出建議,以縮短申報案件之辦理時間。
稅捐稽徵處表示,以上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在申報時必須另外檢附該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及土地謄本,由該處簽請工務局都市計畫課查核,但常有納稅人在申報前即先行向工務局申請核發移轉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證明,不過當事人或有未具體陳明須證明外之事項,因此建議都市計畫課在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時,即加註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都市計畫書記載將來「以何種方式取得」,以免函復之公文無法作為核准免稅依據。(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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