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擬訂定「台中火車站特定區計畫」辦理都市更新,仍將以正式公文報請省交通處,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規定轉請中央核定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省交通處曾提出「台中火車站專用區計畫」以九公頃餘土地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並於日前與市府集會研商。市府亦曾提出「台中火車站特定區計畫」,以火車站週遭卅八公頃餘土地涵蓋九公頃餘鐵路用地在內,一併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但雙方意見並無交集,交通處僅表示台中市政府意見將向中央反映。 市府以交通處之計畫,將對專用區外之交通及公共設施造成極大衝擊,且未與台糖大型購物中心及干城商業區互相配合,中間將出現極不調和之地帶。交通處可能有鑒於「精省」在即,台中市之特定區計畫範圍較大,中央可能多所考慮 ,使核准時間為之延緩,市府認為交通處仍可一併報省,為爭取時間專用區計畫可先行辦理,中央核定後市府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特定區,在規劃設計上亦需要一段時間。 關於都市更新之辦理,根據都市計畫法可選擇採取重建、整建或維護三種方式,辦理劃定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土地使用計畫、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設計圖說、事業計畫、財務計畫及實施進度,依照都市計畫程序報請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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