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定三、四兩日發放振興路以南地區十八公頃餘土地區段徵收範圍內地價及地上物補償,有關領款手續及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應攜帶之文件,地政科地用股頃有所說明。 地用股表示:以上補償費之發放可由本人親自具領或委託他人代領。 本人具領部分應攜帶被徵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印鑑章、國民身分證(如權利人為公司或法人名義,應附公司執照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董事長身分證影本各一份,以及董事長資格證明書或法人印鑑證明書)、八十六年度地價稅繳納收據影本一份。 承租人具領補償費應再加附租約書及區公所註銷租約證明文件。 如委託他人代領,地價補償部分除上述應有證明文件外,另須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印章及身分證。 地上物補償費委託他人代領需附拆遷物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章、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印章。 被徵收土地如曾訂立三七五租約登記者,應先向區公所辦理塗銷登記持區公所證明文件及租約書領取,承租人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領取三分之一地價補償費,應以其中半數申報當年度所得。 其他注意之事項為: ─如地價補償通知單與土地所有權狀所載面積不符,應先向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加註書狀」登記,並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據以辦理。 ─被徵收土地如有抵押權設定,應先辦妥塗銷登記並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以資證明。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狀所載住址與現設籍住址不同,應攜帶上項足以證明之原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以憑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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