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登記總校正,定十四日展開,十一日辦理各區參加校正人員訓練,預定十月十三日校正完成。 主辦單位建設局工商課表示:此次營利事業登記總校正,係以八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已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獨資與合夥組織之商號為對象,並抽查其中之三分之一。 台中市八行政區內以上營利事業共二二、七六二家,抽查三分之一,計為七 、六八九家。以行政區劃分計為:中區六五二家、東區七0二家、西區一、二七0家、南區七二八家、北區一、二四八家、西屯區一、二二七家、南屯區六九九家、北屯區一、一六一家。 校正時對已歇業、停業或遷址不明者,應填列名冊,由市府以雙掛號函件限期補辦停業、歇業或變更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公告註銷其登記,拒絕校正之商號,除依各該有關法令處罰外,未規定部分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罰。 校正時如發覺商號營業所在地,已由戶政機關整編門牌,應由校正人員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所在地右側加蓋「門牌整編戳記」填寫整編後之新址。 對於校正時登記事項完全相符者,在營利事業登記證正面左端或背面,蓋紅色校正查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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