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訂定之「民眾失業救助實施要點」,市府根據輿情反映予以修正 。 主辦單位社會局合作行政課表示:失業救助申請之對象原有五款,其中第四款為「依勞力謀生因無法工作而失業者」,由於涵意過於籠統予以刪除歸納為四款,其內容為: 在本市設籍滿六個月以上、年齡在廿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未領政府相關補助且家庭其他成員收入合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曾在公司行號廠礦服務,因公司行號廠礦停工歇業達三個月以上,而仍失業者。 向各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三個月以上仍未獲工作而失業者。 因傷病失業因而申請救助者。 關於失業救助金原規定為每日四OO元修正為六OO元,受扶養親屬人口以兩口為限,每口二OO元,合計每日為一、OOO元,但申請日數最高為卅天,計三萬元,原規定為二萬四千元。 假釋或刑滿出獄之民眾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次發給兩萬元,修正後刪除「負擔家庭主要生計」文字,凡假釋或刑滿出獄民眾均可申請救助,但一次發給五千元,且限制在五年以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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