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公墓、火葬場、納骨堂塔管理規則將修正為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十九條之公有納骨堂塔、收納骨骸位置使用收費標準及廿條收納骨灰位置使用收費標準並將予以調整,市府廿三日之中通過草案,將於送請議會通過後實施。 公墓、火葬場、納骨堂塔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中第十九條規定為:公有納骨堂塔、收納骨骸位置使用費應依下列收費標準一次繳納:一、收納地下層每具新台幣二萬元,二、收納地上一層每具三萬元,三、收納地上二層每具二萬五千元,四、收納地上三層每具二萬元,五、外縣市人民加一倍收費。 第廿條規定納骨堂塔收納骨灰位置使用費應依下列標準一次繳納:一、收納地下一層使用費每具新台幣一萬元,二、收納地上一層每具二萬五千元,三、收納地上二層每具二萬元,四、收納地上三層每具一萬八千元,五、收納地上四層每具一萬六千元,六、收納地上五層每具一萬四千元,七、收納地上六層每具一萬二千元,八、收納地上七層每具一萬元,九、收納地上八至九層每具八千元,十、外縣市人民申請納骨使用加一倍收費。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