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基金貸款額度由一六O萬元提高為二二O萬元,台中市政府頃接到省府轉發之行政院指示,及貸款額度適用範圍。 為配合行政院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上一國宅基金提供之貸款額度由一六O萬元提高為二二O萬元,其適用範圍為: 一、政府直接興建國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簽定國宅貸款契約者,但原通知繳款期限在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前者不適用。 二、貸款人民自建國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簽定國宅貸款契約者。 三、獎勵投資興建國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完成過戶登記者,但已完成貸放者不適用。 四、貸款人民自購國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完成過戶登記者。 根據今年一月十五日在內政部營建署召開的「正執行中之各類國民住宅辦理貸款額度適用範圍認定事宜」會議中並通過如左之決議: ─獎勵投資興建國宅除國宅基金提供之國宅貸款(利率年息五.O七五%機動計息)外,可選擇原銀行提供之貸款額度(利率年息八.O七五%機動計息)或與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之優惠貸款(利率為五.九五%機動計息)搭配。 ─貸款人民自購住宅:除優惠貸款外,可與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之優惠貸款搭配。 以上兩項有關貸款,請投資人或申貸人直接與銀行洽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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