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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府研訂管線安全維護作業規定 作為資料庫建立前輔助措施

台中市政府由工務局研訂之「道路施工管線安全維護作業規定」,頃經市長核准實施,並交由發包中心,在統一挖補工程完成發包後,納入雙方契約之中,作為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尚未建立之前的輔助措施。   上一「作業規定」立案精神在於防止挖掘道路時,使其他管線遭受破壞或損失,因此在施工時必須先行查線,靠近既設管線時應採人工挖掘,並置備乾粉滅火器以防止意外發生,未依規定作業,採如左記點方式予以處罰:   ─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告示牌者記罰一點。   ─道路挖掘中無指揮人員指揮,記罰兩點。   ─承包廠商現場工作人員應確實配合主辦工程單位抽驗,不配合者記罰兩點 。   ─施工時未隨帶道路挖掘許可證,天然氣管查線圖者,記罰兩點。   ─每一施工地點挖掘前未知會瓦斯、電力單位者,記罰兩點。   ─道路挖掘中未備妥乾粉滅火器者,記罰一點。   ─靠近既設管線未採人工挖掘,記罰兩點,因而招致其他管線損壞者,記罰五點。   ─挖損管線,自行以不當材料銜接,就地掩埋,或未即時通知該管線單位及工程主辦單位者,記罰十點。   處罰金額之計算採累進制,未達十點者,每點以二、四OO元計算,十點至十六點者,每點以三、二OO元計算,十七點以上者,每點以四、OOO元計算 ,但記罰點數在廿四點以上者,除處罰金額外,並拒絕其參加投標一年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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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1999-02-25
  • 點閱次數: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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