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九日上午召開之主管會報中,工務局長楊瑞昌對「台灣省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提出說明,並建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辦法內容輔導業者遵照辦理。 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公共營業場所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者外,經營舞廳、舞場、酒吧、特種咖啡室、理容業、視廳歌唱業 、浴室業、電子遊藝場業、旅館業、觀光旅館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業、遊樂園業、保齡球館、百貨公司、補習班及其他樓地板面積超五百平方公尺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業之場所,不論其是否位於公寓大廈範圍內,均應列入投保對象。 公共營業場所申請設立或非公共營業場所申請變更為公共營業場所,均應檢附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單,始能予以許可並登記發証,最低投保金額為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二百萬元,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4.保險期間總投保金額二千四百萬元。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許可或登記發証之公共營業場所依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八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發布)辦妥投保,並將投保單送相關單位,期滿仍未辦理者依前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楊局長表示,辦法第十條規定為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公共營業場所,除位於公寓大廈範圍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外(可處以四萬元至廿萬元罰鍰),並送商業、建管及相關單位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但市府工務局參閱有關法令,似尚無有關處罰之規定,不過將以加強稽查頻率等措施,督促並輔導業者從速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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