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推動「擴大內需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辦理中區商圈更新設置電子街行人徒步區,市府前曾擬訂「台中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 」計劃,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成為台中市單行法規。 上一辦法草案計共十四條款,其主要內容如左: ─徒步區計劃之擬定、核定、公告實施及管理維護等事項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本辦法之管理機關為台中市政府,其他主管機關為建設局、工務局、民政局、環保局、警察局及區公所,權責之劃分均予以分別訂定。 ─徒步區計劃應以計劃書及計劃圖、設計圖,就下列事項表明之:一、計劃地區範圍,二、現有居住密度、居住人口及活動人口,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現況,四、地區環境、資源及活動情形,五、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公共設施用地分布開闢情形,六、當地大眾運輸工具配合等情形,七、財務計畫、工程進度 、實施年期,八、細部設計,九、文物古蹟環境景觀管理維護計畫,十、其他應加表明事項。 ─徒步區計畫路段之核定,由民間團體申請後,送經市府建設局、警察局及工務局審查通過後,報道安會報同意後核定,前條第八至十款並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市府或民間團體擬訂徒步區計畫時,應主動邀請當地居民參與,並應於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前先在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開展覽卅天,並舉行說明會 ,公告期間民眾或團體可以書面提出意見,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 。 ─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其附近相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應優先配合開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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