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新設公用廣告欄第一批計十九處,頃定廿九日起交由各區公所管理,並受理民眾申請使用。 十九處公用廣告欄計中、東、西、南、北五行政區,每區兩處,西屯、南屯 、北屯三行政區,每區三處。 民眾如需張貼廣告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事先向管轄區公所索取申請書,填妥相關資料,將廣告單交區公所人員代為張貼,但廣告紙應由申請人自備,規格為長卅公分、寬十五公分,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妨礙公序良俗,廣告張貼時間限為一星期,每人每週申請張貼廣告不得超過兩處。 民政局表示:第二批公用廣告欄之設置,正在作業之中,舊有廣告欄將於新型廣告欄設置完畢後陸續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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