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開發機械科技工業園區,要求內政部准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三款視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內政部頃函請台灣省政府查明,如不影響該地區都市計畫整體發展,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即可准予辦理。 據了解:市府原報請准予辦理個案變更之機械科技工業園區,土地面積計為九六.五公頃,當時僅係概略估算,並未實地測量,其後考量為求機械科技工業園區地形之完整並使鄰近道路獲得交通便利,業經台糖公司同意,調整工業區面積範圍為一O八公頃,再經由經濟部轉請內政部予以同意辦理。 內政部以原擬定之機械科技工業園區範圍為九六.五公頃,業經該部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准予辦理個案變更在案,再辦理調整變更要求市府說明對該地區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及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有無影響,市府已提出說明並請求經濟部函轉內政部辦理,現內政部再要求省府表示意見,如省府認為並無影響即可准予併案辦理。 主辦單位建設局表示:市府已多次向內政部說明調整機械科技園區範圍面積並不對地區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及土地使用分區有所影響,如省府有所指示,當再專案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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