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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械科技工業園區開發 准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台中市政府調整開發機械科技工業園區範圍為一O八公頃,頃奉省府函示內政部已准予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一項三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市府即將於日內公告展覽,依照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省府指出:台中市府調整擴大開發機械科技工業園區範圍,內政部已准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程序併案辦理,惟應在不影響該地區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及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之條件下,請併案分析提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參考。   根據內政部不久前致函省府,請省府查明如不影響該地區都市計畫整體發展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即可准予辦理,一般認為仍須再由省府函復提出說明 。但市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根據省府解釋,內政部上一公文實際即係准予依照都市計畫法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至於「請省府查明…」等文句,在一般核准案件中均有此字樣,市府在市、省、中央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時應提出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及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之說明。   關於機械科技工業園區之開發,市府即將公告展覽,然後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主要計畫變更,並擬定細部計畫,於計畫核定實施後進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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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04-03
  • 點閱次數: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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