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代辦埋設地下管線統一挖補工程,一度傳有放任承包廠商「超挖」等情事,市府工務局與管線單位開會研商,發現問題之產生,係由於市府與管線單位作業方式上之差異,致引起懷疑,並決定今後應確實設計,施工前應先行「放樣」,發現差異,立即就現場狀況辦理變更設計,各項工程依照實做數量收費。 過去多年來有關埋設地下管線之挖補,並未訂定設計規範,致工程流於草率,市府為減少道路挖掘頻率,確保施工品質,乃根據工程上實際需要,訂定設計規範並實施統一挖補,致工程費用較前顯著增加,但管線單位在經費配合上因而發生困難,不得不在計算方式有所變更,例如開挖道路應依照「內摩擦角」設計,作「斗」型()施工,除非黏土層,事實上不能作垂直(型)開挖,但管線單位為節省經費,則採垂直開挖計算開挖土方,又如實際開挖之長度往往較安裝之管線為長,而管線單位則依照管線長度計算,由於以上種種原因,市府給付承包商之費用,在計算長度、面積時,往往較管線單位之計算為高,因此而產生「超挖」問題,並引起誤會,認為有「官商勾結」情事。 市府工務局主辦單位養護課與管線單位協商後,獲致如下兩項結論:一、今後埋設地下管線辦理統一挖補,應按實際狀況確實設計,在施工前由管線單位監工員負責「放樣」,如發現有設計與實際情形不符時,必須依照現場狀況辦理變更設計。二、完工後,管線單位監工員應在完工報告書上簽證,有關長、寬、深度等,市府按照實做數量,向管線單位計價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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