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激勵約聘僱人員戮力奉公,提昇服務效能,將訂定「台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付諸實施。 考核要點中規定對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將就工作、勤惰、品德、獎懲等四項分別考核評分,其中工作考核四十分,勤惰、品德各卅分,外加獎勵給分,總分不受一OO分之限制。 考核評分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繼續聘僱,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繼續聘僱,但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解聘或解僱,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繼續聘僱,但連續兩年考列丙等者,解聘或解僱,不滿六十分為丁等,解聘或解僱。 考核要點中對約聘僱人員有以下挑撥離間、誣控濫告、不聽指揮、破壞紀律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等情節重大或品行不端、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應予考列丁等,另外並列舉十二種情形具有其中之一者,即予解聘或解僱。其中引起廣泛討論者為第十二項「公假療傷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者」,例如聘僱日期為每年度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卅日止,如適在六月廿九日或前數日公假療傷而不能立即痊癒,而其平素工作又十分努力,是否亦拘泥條文規定,必須予以解聘、解僱,因此將由人事室再行斟酌修正,於下次會議中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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