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稅捐稽徵處頃對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公眾作為公共巷道使用,有關地價稅之減免提出說明。 稅捐處表示:依照建築法按指定建築線留設之現有巷道應屬都市計畫巷道,其私有土地無償提供作為公共巷道使用,可經由市政府工務局列冊送稽徵機關辦理減免,若已繳納地價稅者,依據工務主管機關證明使用期間為準,准予追溯期限五年內辦理退稅。 至於私設巷道以私有土地無償提供作為公共通行使用,依土地稅法減免規則第廿四條規定,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之四十日前(十月七日)提出申請,經派員實地勘查屬實者,當期起減免。 私設巷道如以圍牆圍起或堵塞未供公共通行使用不予免徵,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亦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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