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決加強追蹤管理公共工程及建築工程廢土之處理,並呼籲所有廠商配合。 主辦單位工務局表示:公共工程及建築工程在申領建造執照時,對營建廢土之如何處理均應提出計畫,報請審查,諸如營建廢土之堆積或處理之場所,均應提出說明,而且廢土之堆積或處理場所均必須經過政府核准,而且堆積或處理之數量亦必須與實際產生之數量相符合。 但實際上,過去由於人力、時間等限制,未能一一確實掌握,而若干廠商多任意隨地傾倒,影響環境與生態平衡,並有妨礙排水,易於造成災害發生之種種流弊,工務局頃指示所屬單位,對於廢土流向必須切實掌握,發現違反規定,應即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並呼籲所有廠商與市府措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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