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改進都市景觀作整體之配合,對於一定規模以上公有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在申請建造執照前,應先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 工務局建築管理課頃對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及公共設施應送請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擬定初步草案,其內容為: ─建築面積達六、OOO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一O、OOO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 ─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許可之特種建築物。 ─基地面積達六、OOO平方公尺之廣場、立體停車場。 ─基地面積達一O、OOO平方公尺之公園開發案。 ─採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物。 ─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建築物、市區高架道路、市區人行陸橋。 ─經市府指定美化街道之突出地面設施。 ─體育、博物、圖書、美術、陳列、集會堂、演講廳等,總樓地板面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捷運系統開發案。 ─古蹟所在鄰近地區及古蹟保存區鄰地興建之公共工程。 ─經都市計畫指定應進行都市設計審議地區之建築工程。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