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即將於六月一日開始,台中市政府工務局為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問題,頃初步擬定公共設施容積移轉有關規定,將送請都市計畫委員審議,並依都市計畫程序於中央核定後實施。 主辦單位工務局都市計畫課長劉應榮表示,初步擬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將依照全市平均容積率二OO%,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之容積率,但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因土地所有權人已依規定分配土地,則不適用容積移轉之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如要求辦理容積移轉,經審核通過發給移轉同意書,即不再發給地價補償,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過戶為市有,容積移轉可由不同基地接受,先由容積移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上之他項權利辦理塗銷,並與容積接受基地上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就移轉容積量達成協議之後,再提出容積移轉之申請 。 容積接受基地可接受之容積量,應以申請移轉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換算基礎 ,如移出基地公告現值較接受基地公告現值為高,可接受之容積量亦高,反之依然。 關於容積移轉之審查,市府將由都計、建管、財政、地政等單位人員組成審查會,辦理申請容積移轉,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容積移轉申請書、可移轉容積憑證、接受與移出基地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身分證明、移出及接受基地地籍圖 、都市計畫套繪圖及容積移轉協定契約書。 由於全面容積率之實施,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容積移轉,其實際所得將較政府辦理徵收之所得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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