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減緩一定規模及高度以上商業及辦公建築對環境交通造成之衝擊,將訂定應退縮建築標準,主辦單位工務局建管課並擬定初步草案,將於核定後實施。草案中主要規定如左: 商業及辦公建築應退縮建築規模: 建築基地面積達三、OOO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一O、OOO平方公尺之商業、辦公類建築物。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五層以上之商業、辦公類建築物。 面臨公共開放空間且面前道路寬度不足十五米之商業、辦公類建築物。 應退縮建築標準: 非面前道路出入口臨接七米以上道路應退縮七公尺以上建築或設置上、下客及卸貨專用空間。 面前道路十五米以上、卅米以下應退縮七公尺以上建築。 面前道路卅米以上、五十米以下應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 面前道路五十米以上應退縮十五公尺以上建築。 經都市設計審議指定牆面線依都市設計審議要求退縮距離建築。 依本標準退縮之空地設計應配合設置上、下客及卸貨空間,並應符合都市計畫騎樓地設置規定。 依本標準設置之上、下客、裝卸貨空間不得計入依台灣省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開放空間面積。 上、下客、卸貨空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長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其設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四.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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