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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拆除之建築物 市府研究可否就地整建

台中市後期發展地區,因辦理公共工程而拆除之建築物,可否就地整建,由於涉及甚多民眾私人權益,市府工務局指示都市計畫課著手研究,以昭公允。 市府對於因辦理公共工程而執行拆除之建築物,訂有就地整建辦法,即拆除後所餘之空地得不必申領建造執照,在不超過原有建築面積、樓層在三樓以下,自行就地整建。   至於後期發展地區,由於法令規定,須優先發展地區土地作為建築使用達到六O%以上時,方可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開發,台中市後期發展地區土地面積計一千四百餘公頃,由於優先發展地區土地之建築使用,尚未到達規定標準,依照規定不能進行開發,現有土地亦不能作為建築使用,不過近年來,市府以變更都市計畫或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使用同意書等方式,若干重大公共工程仍可予以推動,在都市計畫未公告實施前,早期即有建築物存在,依照規定並應視為合法之建築物。   近來市府推動後期發展地區重大公共工程,拆除後之剩餘土地得否就地整建,引起甚多土地所有權人之關切,認為同屬台中市轄區,不宜有部分地區拆除建築物可就地整建,而另外部分地區卻不得就地整建,不過問題關鍵在於後期發展地區,在未整體開發之前,土地不能作為建築使用,就地整建後之建築物,其合法性值得考量,工務局長楊瑞昌乃指示都市計畫課,就法令觀點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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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9-05-06
  • 點閱次數: 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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